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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自学考试《27457 环境法学》考试大纲

来源: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-10-26    浏览次数:2073      文字:【】【】【

第三章  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

一、课程内容

环境利用行为,环境法律关系;公民(自然人)、公众与环境保护组织的概念,公众的环境权益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;开发利用行为人的一般权利与义务,开发利用行为人的环境社会责任。

二、学习目的与要求

通过本章学习,了解环境利用行为的一般知识,掌握开发利用行为人的环境社会责任、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、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。

三、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

1.领会:环境利用行为的一般知识

2.掌握:开发利用行为人的环境社会责任

3.熟练掌握: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,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

第四章  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

一、课程内容

积极作为的环境保护义务,消极不作为的防止环境破坏义务,保障公民享受最低环境质量要求的给付义务;环境行政管理体制,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手段,代表国家行使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权;环境审判,环境检察;执政党中央与中央政府履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政策手段。

二、学习目的与要求

通过本章学习,了解执政党中央与中央政府履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政策手段,掌握积极作为的环境保护义务,消极不作为的防止环境破坏义务,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手段,环境审判。

三、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

1.领会:执政党中央与中央政府履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政策手段

2.掌握: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概述,环境审判

3.熟练掌握: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手段

第五章  环境基本法与综合性环境法律制度

一、课程内容

环境基本法的概念,环境基本法确立综合性环境法律制度及其意义;环境标准概述,强制性环境标准,推荐性环境标准与其他环境标准,强制性环境标准与环境行政的关系;环境规划概述,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和专项规划,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,环境规划的效力;环境影响评价概述,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,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,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;环境费和环境税概述,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制,自然保护费制度,环境法上的优惠和鼓励措施;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概述,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分类,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综合协调机构,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的运行机制。

二、学习目的与要求

通过本章学习,了解环境基本法与综合性环境法律制度基础理论,掌握环境标准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费和环境税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。

三、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

1.领会:环境基本法的概念,环境规划

2.掌握:环境费和环境税,突发环境事件应急

3.熟练掌握:环境标准,环境影响评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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